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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钩活术流派流派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2-23 14:23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华钩活术流派在钩活术技术及其健康服务领域流派规范的建设推广和规范化管理,用规范来促进技术的发展,推进我国中医药学术与产业的规范化发展,确保中华钩活术流派各项规范的有序及有效实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钩活术流派章程》(以下简称流派章程)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结合中医钩活术技术及推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华钩活术流派流派规范(以下简称“流派规范”),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流派单位或钩活术执行人采用的指导性规范。

第三条 “流派规范” 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规范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本“流派规范”,其内容和定位必须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协调性和一致性,参照相关强制性标准和 GB/l《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流派规范”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2)积极倡导钩活术加盟连锁机构、流派弟子成员自主参与“流派规范”制修订的活动,促进中医钩活术规范、有序发展;

(4) 制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充分协商、达成共识,保证“ 流派规范” 有效实施。

第二章 流派规范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六条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负责流派规范的统一制定和管理。

第七条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设立“ 中华钩活术流派流派规范办公室(以下简称规范办)”, 负责中华钩活术流派规范化工作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包括规范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制定、提案受理、立项审批、规范审核、发布和公告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设立“ 中华钩活术流派流派规范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中华钩活术流派规范提案项目是否可以立项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关意见;对立项的规范研制过程中的起草、审查、报批、公布、修订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审查;根据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规范项目的需要,对规范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 专家随项目所在领域需求增减,固定专家聘期为5年,其他专家可根据项目需要随时聘请。

第二节 规范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九条 “ 流派规范” 编号由流派规范代号( LP/)、流派代号、流派规范顺序号和发布规范的年代号组成,流派代号由中华钩活术流派英文名称(The School of Chinese Hooking Therapy)缩写 TSCHT 组成,并参照团体标准要求的统一格式,中华钩活术流派流派规范的编号即:LP/ TSCHT XXX—XXXX。

第十条  等同采用国际规范采用双编号,如“LP/TSCHT XXX—XXXX/ISO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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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华钩活术流派规范化工作及其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规范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专委会规范办归档管理。

第三章 流派规范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对中华钩活术流派流派规范的制修订工作程序(见附件 1),包括申请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 审批、发布与存档、印发与实施和复审等,未进行流程前一项程序,不得进行下一项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立项

第十三条 中华钩活术流派“ 流派规范” 的制修订项目由规范需求者、研制者提出立项申请,并向规范办提交立项申请书(见附件 2)。

第十四条 流派规范的立项申请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规范的必要性、目的和意义;

(二)该规范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及参数说明。

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 中华钩活术流派流派规范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规范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经费已落实。

第十六条 流派规范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流派规范的范围包括钩活术有关诊疗操作技术、钩鍉针的产品与管理、加盟推广的方法和管理等,按行业需求,不断完善。

第十七条 “ 规范办” 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组织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进行立项论证。 专家需根据项目申请书,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进行投票表决(见附件 3)。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立项论证,如未通过专家立项论证,不予立项。

第十八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 由“ 规范办” 报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审议批准。发文正式立项并发布立项通告; 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如项目未被批准,则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九条 “ 流派规范” 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二十条 “ 流派规范” 应参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同时撰写编制说明(见附件 4)。起草工作完成后,形成“ 流派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 流派规范” 起草工作组完成规范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规范的生产者、使用者(钩活术执行人)、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流派规范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 30 日。

第二十三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流派规范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 5) 及有关附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二十五条 规范征求意见阶段形成的必要材料应交至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 规范办” 备案,并供专家委员会审查使用,材料主要包括:

(一)规范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工作报告、验证报告及其有关附件等。

第四节 审查

第二十六条 “ 流派规范” 的审查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流派规范” 起草人和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管理人员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流派规范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 流派规范”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 中华钩活术流派流派规范草案投票单” (见附件 6),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查,应当写出“ 会议纪要” ,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三十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规范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 中华钩活术流派流派规范草案投票单” 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 函审结论” 并附“ 中华钩活术流派流派规范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三十二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三十三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规范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规范,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规范送审稿,要在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的中华钩活术流派微信群里公示,在钩活术流派内公开征求意见,周期为30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规范起草工作组应汇总公开征求的意见,并按公开征求的意见与审查结论表以及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撰写出规范报批稿。

第三十五条 审查工作结束后,规范起草工作组应将规范审查阶段形成的必要材料提交至“ 规范办” 进行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规范报批稿;

(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三)编制说明;

(四)审查结论表(见附件 7) 等。

第五节 审批、 发布与存档

第三十六条 “ 规范办”负责对规范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审批。内容包括:规范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编写体例、规范制修订程序完备性等。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规范办报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批准;不符合规范编写及规范审查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重新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审批通过的规范报批稿,经“ 规范办” 编号后,由中华钩活术流派学术带头人签发发布公告(见附件 8),并在中华钩活术流派微信群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 流派规范” 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 规范办” 按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

第六节 印发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 “ 流派规范” 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规范出版、发行,流派规范应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指定的专业出版商出版。

出版后实施,中华钩活术流派的所有流派弟子成员和加盟机构按流派规范执行,卫生监督、医保检查、技术监督、行政检查等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鼓励各加盟机构及相关组织可依据流派规范开展解读与宣传贯彻。

第七节  复审

第四十一条 “ 流派规范”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 规范办” 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年。

第四十二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流派规范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见附件 9)。

第四十三条 “ 流派规范” 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不需要修改的“ 流派规范” 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 流派规范” 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流派规范重新出版时,在流派规范封面上,规范编号下写明“ XXXX 年确认有效” 字样;

(二) 需要修改的“ 流派规范” 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流派规范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 己无存在必要的“ 流派规范”,予以废止, 废止的规范号不再用于其它规范的编号。

第四十四条 复审结果,在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钩活术专业委员会的中华钩活术流派微信群里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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